我解释一下吧。
首先什么是法律应该有个理解。如果抱定“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样原教旨主义观点(法律的原罪?),那我就不用多说了。
如果对于法律的认识能够与法理学的主流保持一致,那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理解: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至少提供了一种行为的可预测性,即作为一个人,可以依据某种理性去认识自己作为的后果或是他人可能的作为,因此它先天地站在恣意妄为的对立面。显然,恣意妄为的放任是极其有利于强者的。
所以,即使是最专制或最严酷的法律,只要它能被认为是法律,它总是带有倾向于弱势者的潜在趋势的,而提供一种可预测的行为模式,即使是最低程度的,我依然认为这代表了一种善。法律的出现,对于人类社会的伟大意义就在于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善。无论如何,有法律比没有法律更有利于弱势者,更多的法律就意味着对强者更多的束缚,即使很多时候我们未必能直接看出来。
法治社会当然之意就是保护弱势者(注意,应该是每一个弱势者而不是笼统的群体),但首先要有法律的存在,才有法治的可能。无论对现今的社会如何不满,我们至少要看到这种可能的存在,以及至少还算良好的发展势头,简而言之,要乐见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