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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专题】许霆案之前世今生

本主题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33 设置高亮

【专题】许霆案之前世今生


史上最牛的ATM机:许霆案的来龙去脉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




2006年4月21日右,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反复的50多次


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




2006年4月24日,许霆离开单位,背着这17万5千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




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网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7日,郭安山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1.8万元,被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刑一年,罚款1000元。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


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引起争议。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


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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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现】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

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

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

人各携赃款潜逃。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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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无期】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

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

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

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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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起千层浪】


京穗律师为许霆案上书


据悉,继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信,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类似许霆这样利

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后,2008年1月8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又联合7名

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

民建议书,表达了大体相同的愿望。




人大代表:“许霆案”当轻判 建议改刑法



为什么利用ATM故障获取银行17.5万元的许霆案能引起全国范围关注?许霆的受关注,在于他是一个“正常、普通的公

民”,在巨大诱惑的面前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人们在许的身上看到了自己,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并希望这一弱点被理

所应当地适当宽耍”


“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引来全国一片质疑之声,问题的根源是《刑法》存在缺陷。”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院院长陈忠林说,他已提写完成“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上交全国人大,建议刑法中增加“酌定情节法定化”。

是否轻判全凭法官意志

陈忠林介绍,酌定情节的含义,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轻判或重判情况。目前,有明文规定的只有自首、立功、从

犯、未遂、精神病或是未成年人等。而对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却没有明文规定。这就意味着,

法官判案可以考虑这些酌定情节,也可以不考虑这些情节,是否轻判全凭法官意志决定。

陈忠林说,许霆一案中,广州法官一审判无期是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的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压缩法官主观意志空间

为何判决后,网上评论出现一边倒,都认为量刑过重。一个常理,如果这件事让其他人碰到,必然会有许霆相同的行为,

人几乎都会怎样做,属于正常人的动机。这就属于酌定情节。

因为《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可视酌定情节断案,广州法院依据法律条文判处,从法律层面上讲,判决也讲得过去。

然而,法官的断案要以人民的认可为准则。这就说明,我们的《刑法》还存在缺陷。如将酌定情节法定化后,也就是有了

法律明文规定后,法官的主观意志左右的空间减小,断案将更符合公平正义,能得到人民的认同。另外,《刑法》有这项

规定后,凡是无明文规定的轻判就不需层层上报至全国最高法院的裁定,大大节约执法成本。

不要动辄否定判决结果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对许霆案目前的判决过程认为,全社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予以保

护。就如同一场足球比赛总需要裁判,否则就失去比赛的意义。尽管这个裁判水平不高,比赛结果都应该得到认同和尊

重。

韩德云说,我们应该尊重现行的司法体系,不要动辄就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即使是西方的案例法,法律都给予法

官一定的操作空间。判决生效后,公众异议,可以再来讨论对法律条款进行相关修改,可不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

果。


广东省检察长称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


在广东团分组审议上,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就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代表们的观点比较统一,他们认为,

“许霆案判得太重了一点”,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郑红更直言,办案应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

一。

对于陈舒代表指舆论对于许霆案的炒作是“舆论审判”一说,部分人大代表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代

表指出,媒体在许霆案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因为法院虽然依法判决,但是不少老百姓仍然觉得判得过重。郑红在发言中

也对上述观点表示了赞同,他指出,在政法部门中非常强调的是,无论是办案还是执法行为,都应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统一,“如果没有这样的观念,工作起来肯定会有偏差。”他还提到,如果涉及到经济案件,那么更要考虑到法律效

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我们本身也要积极主动接受监督。”郑红强调,“接受媒体的监督对我们的工作是只有利而没有弊。”同时,他认为,

各级检察和政法机关应牢固地树立这样的观念:不要对媒体和新闻舆论有怕的心理。要积极主动接受媒体的意见和监督,

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约请新闻媒体,加强沟通。


刑法学博士谈许霆案:法官其实有权灵活纠偏


法官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

打工仔许霆利用ATM机的失误,取款17.5万元,后被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连日来,随着一些律师对

此案涉及的量刑标准提出质疑,此案再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从法律的文字表述来看,许霆行为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因此获刑无期,并无不妥之处。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之一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1998年3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通行刑法理论,许霆在明知银行系统存在问题,仍利用这种漏洞获得财物的行为,属于

“非法占有”银行财物。因为在社会观念上,ATM机中的钞票显然归银行占有,许霆本人并无合法的“占有权”。即使银

行金库大门洞开,无人看守,潜入其内,将财物囊为己有,也是一种盗窃行为。许霆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侵占(刑罚最高为5

年有期徒刑),因为ATM机中的钱并非许霆代为保管的银行财物,也非遗忘物或埋藏物。同时,他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

罪,因为诈骗必须要有“骗”与“被骗”的行为,但机器是不可能被骗的。

问题在于,任何人处于许霆当时的情景,是否能抵制住这种诱惑。即使如笔者这般从事刑法教学与研究的人士,在ATM机

出错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坐怀不乱”、“不犯秋毫”。对于这样一个绝大多数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是否可能是荒唐

的?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卫道士,它必须兼顾人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类似许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

据法律精神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弱化成文刑法可能出现的暴戾与残苛。在大陆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没有期待当

事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行为形式上违背法律,也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因为这种惩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比如某

人两天没有进食,偷吃了邻居家用来喂狗的野参汤(设若数额特别巨大),从形式上看,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

由于完全缺乏期待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故不得以犯罪论处。在英美法系,有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对于一种形式上的

不法行为,如果它是多数人都可能犯下的错误,即使行为违法,也是法律可以从宽或恕免的,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设

套,诱人犯罪,所谓官诱民犯。

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它不可能与时俱进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机械地、教条地适用法律,或者导致法律过

于宽松,或者过于严苛。法官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以满足公众对于正

义的期待。其实,对于许霆案,现有的刑法规定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赋予了法官积极作为的空间与权限。

其一,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做出无罪判决。该条款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许霆非法占有ATM机中的钱款,形式上符合盗窃罪,但由于欠缺实施合法

行为的可能性,可以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其二,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的破格减轻制度。该条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

也明显过重,突破了民众心理承担的极限,此时法院有义务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其三,可以对ATM机作“限制解释”。根据许霆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ATM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它暴露于市

井之中,周边也无严格的警戒和看管措施,因此法官可以在个案中作“限制解释”,将ATM机解释为非金融机构。故许霆

的行为属于盗窃普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量刑幅度应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也许,法官不应在法律的文字之

内机械地理解法律,僵化的法律文字不应成为法官的“挡箭牌”。(罗翔,作者为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

事司法学院教师)



国外ATM出故障客户排队取钱 网友热议中外差异


《都为银行ATM出错:英国银行一提款机故障,数百人排队疯狂取钱,我国小许被判无期》,该帖子一出现在天涯论坛,

就受到了网友的热捧,很多网友据此对许霆的判罚提出了质疑。

帖主转载的是英国《每日邮报》的报道: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一部ATM机去年10月21日发生故障———取10英镑吐出的

却是20英镑。于是数百人排队“占银行便宜”,直到ATM机里面的钱被取光。24岁的理查德•索尼称,他排了一个半小时

队,终于接近取款机,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

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

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在法制较健全的英国,国民把之当成一种幸运降临”,帖主随

后提出,“同是ATM出错,英国银行与中国银行与储户都是服务业与客户的关系,都存在客户利用ATM失误恶意支取现金

超过本金,在英国警察局没介入,而在我国,小许就成了无期徒刑的案犯呢?”

这个帖子引起强烈反响,一些网友认为帖子侧面说明许霆被判无期过重,网友冥月天涯则评论说:“可见英国法制还不健

全,而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深入人心。”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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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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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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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许霆变高调】




广东省高院裁定许霆案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要做无罪辩护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

“发回重审”的裁定。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审过程中,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条件,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

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

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下来,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

为。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

刑。

吴义春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银行也应

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诱惑’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取款机属于‘共犯’”。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

小,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属于

民事问题,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对于发回重审,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们现在已经远不像事情刚刚发生时那么紧张了。我们相信法律,相

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希望许霆能无罪释放,我们也愿意全额退还银行的钱”。


许霆狱中仍坚称替银行保管财产



新快报讯(记者 李斯璐 黄琼)许霆案重审当日,许霆在庭上抛出了“替银行保管财产”的理由,一时舆论哗然,导致一

些本来同情许霆的网友纷纷倒戈。记者获悉,为了搞清楚许霆的想法,辩护律师杨振平日前再次去了看守所,了解许霆的

想法,其中许霆为“保管说”回应网友,该说法并非如外界所传,是他为了洗刷罪名而找借口为自己开脱。

记者辗转获悉,据许霆说,一开始确实想取了钱,第二天还给银行,“当时看到柜员机周围有很多不三不四的人,我就

想,如果我拿了就会交回去,别人拿了就交不回去了……但同案(郭安山)却说不用退钱……”

据悉,狱中的许霆仍坚称,“保管银行资产”是他最原始、最真实的想法,并不是网民说的那样,为了洗刷罪名而编造的

谎言,希望家人能够理解自己。”杨振平近日探望完许霆后说:“许霆还说别人不懂得他思想的真实变化。他说:‘只要

是认识我的人,与我交往两三年的人,没有一个人会相信我说假话……。’”



许母:信儿子没说谎



杨振平称,许霆一提到父母情绪就很激动。杨振平用口述的方式,向许霆家人传达了“家书”,“爸妈:你们在家好吗?

律师说我爸身体不太好,我想,父亲不要太累了,我也担心我妈。我在里面什么都好,不用担心,就是坐十年牢我也能撑

得篆…”

据了解,一听到许霆预料自己坐十年牢,许母杨素卓特别伤心。她认为,别人误解孩子,她解释不清楚,不过,与之前许

父指责许霆不诚实不同,许母坚信儿子没说谎。

另外,许霆出事之后,原来对电脑一窍不通的许父许彩亮,对网络变得非常着迷,他觉得网上法律专家的观点,为自己带

来了强有力的支持。




携款回家先见朋友


记者昨日从有关人士处获悉,2007年到广州打工一年的许霆带着17万多元回到山西后,他没有回家见父母,却参加了一

个朋友的婚礼,还和几个好朋友见了一面。

据该人士透露,“许霆的朋友们的想法都非常淳朴,都认为他的错在于‘没有拾金不昧’。”据悉,许霆的朋友们对其在

广州闯荡的经历都很羡慕。

“一姓韩的小伙子说,许霆的命挺好的,这是百年一遇的事。但当我告知他,后来许霆被抓了,一审还判了个无期,把大

家都吓住了”。该人士说。




 恶意取款案重审 许霆自称"诚实"被指未彻底悔罪
  


庭上,针对控方的指控和提问,许霆不断爆出惊人之语,旁听席上数度哗然。窃笑声、赞许声、窃窃私语声,都因许霆的

“经典”话语而被引发。

  许霆在法庭上将自己的“疯狂取钱”的行为解释为:“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此语一出,公诉

人立即予以驳斥,并称,“钱放在柜员机里远比放在许霆那里更安全。”





  许霆庭审表现高调 律师表示诧异
  

22日庭后,记者随即联系了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由于伤情需要继续治疗,坐轮椅出庭诉讼的杨振平律师在庭

审结束后即返回医院。而面对媒体追访,吴义春律师则表示,对许霆的当庭表现“很诧异”,称完全没想到许霆会当庭说

出这么多经典语言,“不知道都是谁教他说的这些话”,并连称许霆的表现是“缺心眼”。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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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无期变5年】



2008年3月31日下午3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

万元罚金。当法官询问许霆对于这样的判刑是否有意见时,许霆表示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

而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

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对于这样的量刑结果,许霆辩护律师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对于是否会进行上诉,许霆律师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情

况再做决定。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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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



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 是机器出错许霆恶性较小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就媒体关注的几大

焦点问题详细进行了判后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

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

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

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缺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

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

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

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缺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

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

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

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

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处许霆无期

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甘正培表示,如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复核。广东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

重审。

如果宣判后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如认为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

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广东高院将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

刑罚的,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本帖最后由 D调的 于 2008-4-1 2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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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波未了】



市民感叹两次判决差距大


昨天旁听完宣判之后,众多市民网友看法不一,但大多数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不过,也有不少人感叹说,从无期徒刑改

为有期徒刑五年,前后两次判决如此大差距,实在没有想到。



力挺派


广东商学院学生高静宁:按照许本人犯罪情节,得到这个结果应该是合理的,无期太过,那是杀人放火抢劫的罪犯才适用

的刑罚。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17万多数额虽不小,但与数百万、千万的侵犯财产犯罪相比也不算特别大,该

结果体现公平、公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越秀区黄女士:对于这次许霆案判决结果她是可以接受,因为之前的无期徒刑判决在她看来用在许霆身上实在是量刑过

重,她认为在许霆事件上,银行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没有ATM机的出错在先,怎么会有后面许霆取款,不管怎么

说,银行应该承担一定过错,这样的话许霆理所当然也不应该受这么重的处罚。


XX网友

本次判决对许霆我觉得还是适度的,你不能说人家大门开了,你有意识的进去取钱,出来还要人判你无罪,更不要将钱返

换,我觉得再闹,那就过分了。做人要适可而止。

IP:59.37.20.*

其实分析一下判词,我觉得这种判決应该是公正的。法官主要依据是“主观故意”,而没有对第一笔1000认列,所以判

无罪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以后第一笔取错是可以不追究责任,也给银行一个警示。




反对派


自称“在检察院工作”的旁听中年男子:我本人是搞经济犯罪侦查,在许案发生后,单位里面分成两派,一为过轻,一为

过重,但大家认为应该是盗窃罪,否则这个世界太乱,简直是在鼓励大家犯罪!”“我今天来就是看到报纸上说会宣判,

并且是肯定判有罪,我还很高兴,以为是10年左右徒刑,没想到是这样结局,法院的变化太大。

广东某高校老师张艳:我以为应该是8年到10年之间徒刑,没想到这么轻。虽然我不懂法,但这个人(许霆)又不认罪,

又不退钱,还骗法官说是保管银行的钱,一点都不老实,为何判这么轻?


IP:125.34.190.*

我觉得量刑太重,怎么能说盗窃呢?这是分明是不当取得。如果许霆把不当取得全部退还,应该拘役几个月!如果退不了

那就得判刑;我是这么认为的。


IP:218.80.*.*

如果按盗窃罪量刑,被判无期还可以说有依据,判5年依据是什么?我不懂刑法,但这样一审无期二审5年做法,真是莫名

其妙,难道舆论可以左右法律?许霆不值得同情,但法院这种随意处置,哪是什么法制社会?


IP:58.209.81.*

我不同情许霆,而且在道德上谴责许霆。但在许霆案中,司法机关对许霆和银行明显采用双重标准,这是严重违反法理原

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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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东方早报:许霆案轻判是司法还是民意的胜利


从实际来看,许霆上诉与不上诉其实已无多大区别。如广州中院在宣判书中所陈述的:“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

决。”既然最高法院都已批准,就算许霆上诉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又如何能推翻这一已经最高院批准的“一审重审”?

更何况,根据之前的报道,广州中院本就经由广东高院“逐级请示”到最高法院的。如果广东高院对许霆案没有不同认

识,根本就不会有“发回重审”,更不会同意广州中院的“逐级请示”。

民众关注许霆案,并非关注结果,而是关注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

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公众

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

是司法权柄,本应唯法是从。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而

洞开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

作为法官,如果硬要说对民意保持视而不见,这似乎强人所难。要的就是走在这样的钢丝绳上,能够心无二致,不为民意

所左右。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备受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判决书中缺乏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之所以成立的周详论证。公众

期待再审判决,很大程度上也期待着一份能够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精典判词。尽管再审判决书的全文还有待法院和媒体

披露,但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仍难以回应之前的舆论批评。据报道,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

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法院同时认为,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

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

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不过这样的认定,仍让人犯疑。许霆取款171次,为何取出了17.5万元?同一个取款行为,为何多取的999元就是盗窃,

被扣掉的1元就不是?因为ATM只划扣1元,那1元就成了“合法支取”,而999元就是“秘密窃取”?将许霆定罪时,

ATM机是金融机构;而ATM机响应许霆的恶意取款指令,却又不代表金融机构的意思表示。怎么ATM有时是金融机构,有

时又不是?作为储户如何辨别它是不是?许霆有按协议合法支取存款的义务,银行(ATM)是否也有按合同依约支付的责

任?以及如何在法律上体现出银行的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再审判决一一化解。如果仅仅是对备受质疑的一审裁判的从

轻,那么一直未有共识的司法分歧仍将加诸再审判决———一个已成事实的佐证是,网络上对再审判决的质疑较之原审裁

判,似乎愈加激烈。


更为关键的是,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

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在我们看来,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在制定法国

家,法官本就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最高法院若认定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同样应向公众提

供足够的理由。所谓“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应针对许霆的行为,而不是许霆案备受舆论关注这一事实。让民意的

归民意,让法律的归法律,这是处于民意汹涌漩涡中的法官必须做出的选择。问题在于,我们在许霆案的再审裁判文书

中,能看到法官的用心良苦吗?





南都社论:许霆案重审判决胜利属于法律



31日下午,广州中级法院就许霆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从银行

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法院在宣判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

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而在四个月前,同一家法院依据同样的事实,对许霆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正像各方

所议论的那样,此案引起过轩然大波。法庭给出如今的结果,尚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从无期徒刑缩减为5年刑期,最新的法庭判决更符合舆论的吁求,也与恰当的法律惩戒功能相吻合。对此,民众当然是乐

见其成的。无庸讳言,青年许霆能从极其不利的后果中脱身,于绝地里赢得目前的结果,得益于新闻媒体持续的关注。历

经此案,相信社会对舆论的正面力量会更加认同。不过,将许霆案的柳暗花明完全归功于媒体报道,忽略司法者在这一过

程中的思考与选择却是鲁莽的,也是完全不合适的。归根结底,许霆案的重审判决是法律的胜利,体现了司法过程的法律

成长。


的确,许霆案发生直至一审判决之后,历经广州两会、广东两会和全国两会等舆论窗口期。各级代表委员都对许霆案抱有

强烈的问询意愿,各级政治会议也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广泛讨论。在此期间,某次全国高级别的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还将其列为专门议题。在此情况下,许霆案受到舆论充分浸染,再经过诸如此类的连番发酵,许霆案凝聚了法官、法学

家、党政官员以及大众的普遍愿望,亦即:至少不该是无期徒刑,起码应当在程序上对正义的期待有所回应。

舆论作出这么多表达,且与司法公正遥相呼应,双方都停留在合适的位置上。正如前广东省高院院长透露的,不存在妨碍

司法公正的问题,其实法院内部对许霆案也有不同见解,甚至争论。但这种争论绝非是因应舆情的质疑,而是基于案件本

身对法律的冲击,以及法律条文在现时代遭遇的困扰。从维护法章的稳定性来说,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没有“违法”,尽

管它对法条的遵守不无拘泥,但延续的是法律的确定性。而常识是,避免朝三暮四正是法律的使命。可同时,在法院系统

内,建立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许霆案又指向了法的变化,也就是法的进步。

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重审判决突破了固定的法律解释。比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盗窃数额巨大”又该怎样规

定?许霆案纠缠了某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解,法官们也公开坦承了这些矛盾和冲突。从现在的新判决看,虽然要求法律必

要的稳定,但法官并不苛求它静止不变。借助自由裁量,重审法庭重新运转,纠正了亦步亦趋的逻辑判断。纵然舆论喧

哗,法官仍拥有这种自由的方向感。在这一方面,舆论并不是指南针,提供法官以灵感的不是媒体压力,而是案件本身的

歧义。

要重申的是,这里并无贬抑舆情的意思。直言的舆论与理性的法官一样值得尊重。媒体在许霆案上积极报道,供应了密集

而又独立的讨论氛围。许霆迎来重审结果,并不意味着法律被打败了,而是用这个结果去证明:法律犹如人类,要活下

去,就必须寻求妥协。法官承担着探索妥协路径的任务,永不相忘。这才是法的真正精神。在堆积如山的案牍中秉承这一

要义,创造性地促动法律成长,远比将许霆案固化成某一门类的判例更为珍贵。若说许霆案一波三折的意义,恐怕就在于

此。

漫长的许霆案或将落下帷幕。一斑而窥全豹。有人借此看见人性中薄弱的德性,有人欢呼公众舆论的威望,还有人试图用

它来警醒法律的疲惫。总而言之,这不是一个令人乏味的案件,它给法官提供了真正的选择机会。分析各种社会利益,并

排列出它们的重要次序,重审判决权衡考量,已说明一切。它也宣告一种新的是非标准由此产生。而在它的流程背后,是

一群思绪纷飞而非抱残守缺的法官,他们鼓足勇气,最终没有令法律在歧路前失掉它的荣誉。胜利属于法律。






中国青年报:谁让我们在故障ATM机前瑟瑟发抖




3月26日,27岁的阿辉在广东佛山南海一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自己的卡没插进,取款机就吐出一大摞钞票,吓得他赶紧

报警。但是,银行根据监控录像判断称:阿辉是恶意取款,他根本没有插自己的卡,并表示是否追究其责任还在商讨。

从ATM机这一现代技术在中国的遭遇可以看到,科学与文化不能相互兼容和促进时,科学技术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反而可能受到冷落。ATM机的设计和应用,为的是提高效率,方便储户和银行。但是,任何技术都需要人来操作,都可能

出问题。当某一技术出现问题时,如何对待和解决就体现了文化如何与科技相互促进。好的文化可以促进科技的发展和完

善,不好的文化则阻碍科技的发展。

当技术与人的关系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中国的法律和文化着眼点是处罚人,让其付出高昂代价。比如许霆案,其重罚的目

的就是“杀鸡给猴看”。这种手法有点类似生物反馈的原则:让实验鼠触及烧红的烙铁,它们以后再也不敢靠近烙铁了,

甚至见了红色也会吓得瑟瑟发抖。


人是高等动物,不必非要见到烙铁才害怕,例如,许霆案就起到了“杀鸡给猴看”的作用,所以阿辉这名27岁的小伙子才

会吓得浑身发抖。可与此同时,这种偏颇的处罚和高压也会产生另一种作用,让人对类似ATM机的科技手段产生反感,或

敬鬼神而远之。如此一来,ATM机就起不到它应有的功用,类似的技术也得不到发展和改进。

而在国外,处理类似ATM机技术与人的矛盾时,则是不同的观念和做法。他们的文化是兼容和促进ATM机的发展、普及和

改善,比如英国。英国的ATM机出了故障,顾客多取了款,银行首先不是追究顾客,而是检查ATM机为何出错,应当怎样

改进和设计才会不出错。对于失去的钱财,如果是小额,英国一些银行会选择自己承担损失;如果是大额,则会追账,并

可能惩处多取款的人。但这种惩处不是采用“杀鸡给猴看”的极端方式,而是点到为止。比如,朱伯特一家人在ATM机出

故障时,取走了13.441万英镑,朱伯特和其20岁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其20岁的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其45岁的妻子

因为身体原因获得延期审判。

英国与中国大相径庭的做法当然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在英国ATM机的技术得到不断改善,技术也不断发

展,另一方面是公众不会对ATM机这样的技术产生畏惧,甚至喜欢这样的科技手段。结果便是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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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



作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近期打开网络,到处可见“许霆案”的报道和讨论。初始错愕,心想如此一桩既非关贪墨也无关人命的案件,何以引起这

么密集的关注?而后仔细一想,明白原来是民众法治意识的进步。“许霆案”的讨论蔓延,表达了这样一种可喜的信息:

我们开始关注起一贯具有“国家暴力”特质的法治机器本身的正当化运作问题。许霆案的沸沸扬扬,表达了我们民众对于

司法机构运用法律名义剥夺公民自由时能否审慎把握正当程序的一种忧惧。一审判决引发如此激烈的公议,是因为它在一

些并非不重要的方面展现了我们法院在贯彻“正当程序论”上存在许多“简单化”的问题。

许霆的行为在本案中确实是属于盗窃情状。对于许霆来说,除了第一次1000元的多出部分可以算是银行在其ATM机错误

的情况下自动送上门的之外,银行其他的钱(这些钱既不是遗失物也不是自动送上门)都是他以故意的一次次重复作为,利

用ATM机漏洞,以意图贪有之心,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取入自己的腰包。这还不能算是标准的盗窃么?在我看来,

一审法院判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这一点本身并不为过。


然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不在盗窃罪的认定上,而是在量刑的给与上。一审法院对此说法肯定叫屈:刑法第264条规

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又解释说,“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上”(盗窃金融机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便要判无期或者死刑,这个司法解释把人的自由或生命价值算得也太便宜了些

吧)。


但是,一审法院确实错了。为什么呢?因为它在适用法律时,以僵化的司法思维,盲目地遵从数字化的司法解释,机械地

适用法律。二审法院面对沸沸扬扬的民意,来了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更是不明不白、令人费解,实际

上,一审法院在这个案件的问题分明是机械适用法律的错误问题,而根本不是什么事实不清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动不动就喜欢以数字化的量化标准作为法律适用的标准。在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释中,

尤其喜欢数字化的考量模式,以与所谓情节程度认定对应,作为权衡行为危害程度的依据。然而,这种数字化标准,显而

易见是片面的,因为犯罪量刑的问题,应是一个综合考量的问题:那就是社会危害性如何。有的时候,对于犯罪的危害性

衡量而言,钱物的价值数字可以是其中一个重要依据,但更多时候,应结合具体情势做出综合考量才具有全面性。本案许

霆偶然发现了ATM机难得一遇的漏洞,继而利用而盗取银行十几万元现金,与一个人蓄意撬开ATM机或通过仔细研究其漏

洞而盗取十几万金钱,或者从别人紧紧捂住的口袋里盗取十几万元金钱,是不是应有所区分呢?当然应该大作区分,因为

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确乎大为不同。许霆盗窃几乎等于被害人诱发,行为偶然,手段简单,基本属于得来并不费工夫的那

种。可惜,本案法官僵化固守司法解释的数字指南,甘充“拜数字教”的司法信徒,导演了一场“算数司法”。


许霆案提醒我们,在我们现在的司法运行中,有一种算数化思维在作怪。这种司法思维,只管片面地对涉案钱物进行计

数,却不问案情的总体情势及其轻重缓急如何。当然,这份责任也许不全是法院的,我们的立法者也有份,在我们现有的

立法 (特别是在刑事法里面)里面,这样的机械算数规定,并不乏见,甚至可以说比比皆是。但是,即使如此,对于这样立

法缺陷,高素质的法官,也应该懂得如何去运用司法方法加以修正和弥补。那就是说,在有关数字化规范表述的荒谬之实

可以证立时,法官就应该引入法学方法论中所谓的“目的限缩法”,弃置荒谬的数字法而不用,转为通过目的限缩,求取

“合乎目的法意”的解释。在本案,一审法院可惜放弃了这样一次机会,从而机械地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治乎?算数

乎?笔者呼吁,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






记者手记
从无期到5年徒刑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院的悲哀?





从许霆案发到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几乎触动全国大部分人的神经,从平民百姓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这场史无前例审

判之中,口诛笔伐着法院的判决,而主导就是媒体。

此时,有另外一些法学专家站出来说,在案件没终审出来之前,媒体不应过分干涉,这是在影响司法独立,于是乎,舆论

导向开始趋于平和,指责的对象转而针对立法上,而不是法院本身,毕竟法院只是执行法律的机构。

然而,就在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充分发挥其司法独立的特点之时,昨日的判决让人心里却很不是滋味。认定的罪名和数额

没变,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结果前后相差之大,要说没有受到媒体影响,似乎没有人相信。


一位法院内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说老实话,没有你们媒体,许霆不可能是这个结果,就算上到最高院,也要起码判个10年

以上。而新华社的一名记者曾经对记者说,如果许案法院维持原判,他将会写篇正面报道来表扬,以歌颂其力排影响,维

护司法的独立。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昨日一番话发人深省,如果没有媒体,那许霆很有可能只能接受无期徒刑

结果,所以说应该感谢媒体的监督作用。

但同时,陈舒又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

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

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

但是,媒体是不是能拯救每一个许霆?而每一个未来的许霆是否需要媒体来出面,才能从法院那里得到所谓公平待遇,那

还要司法独立做什么,法院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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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搞定了~~~~~~
第一次做专题,希望是个好的开始吧
效果好的话以后定期找几个热点话题来做做
顶个先~~~~~~~~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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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二审的结果到不如说是“民意”
个人觉得一审的“无期”是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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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父好强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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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纯属扯蛋,现在的媒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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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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