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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偷窃

审计偷窃

久久构思、深深萌虑,得出文题-----“审计偷窃”。 结合法律及词义本身之解,并借用经济学予以总阐,“偷窃”即不法的价值转移:“良民 罪犯”,从上面过程模型可以看出,“偷窃”是单向的转移过程,罪犯的主力获取意味着民众的无偿非自愿失去,由制度经济学原理可知:一相情愿的单向行为在缺乏对极的引力之下,模型是不能长久稳定的,有时张力(甚至斥力/离心力)带给物体的只能是飘飘欲堕、苟且偷生。初咋一看,“偷窃”略同于经济生活中的“交换”。然而,仔细沉思,便觉不妥:二者差异甚大,由交换模型“甲 乙”即看出;交换是个双方自愿选择的过程.
       [1]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获得增值,而当事双方的效用满足值也将被同时提高。从而使社会总效用放大。无疑“交换”是一种积极、长久的相互满足行为,它的长存无需人为(外部力量)的“理性”、“合理”的介入,正如大卫·休漠所言:市场可以让人们“为别人提供服务,这无需他怀有真诚的善意”,甚至不需要他认识那个人;或使自己的行动“有利于公正,虽然他并没有那样的打算”。凡此皆由于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下,“即使是坏人,为公益服务也符合他的利益”。因为有了这种见解,自行组织的结构观开始降临人间。而偷窃的单向性注定了只能躲躲闪闪、遮遮掩掩地偶立。 说了这么多,有人也许要问:同为价值的有效转移形式,为什么偷窃有罪,而对于“交易”我们则大歌大颂呢?如果回答因为偷窃是违法行为的话,说了等于没说,而如果说是社会形成的普遍价值观认同的约束那无异于答非所问。那偷窃到底为何被界定为“有罪”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前面偷窃是满足单面的满足带给供给方的一大受损行为。即它鼓励不劳而获,屈使社会民众用辛勤劳动去对罪犯的非自愿“支付”。即罪犯效用获取的过程是社会良民价值损失的结果。一得一失,社会效用未能提高,而“转移”成本不但非零,而是过高:犯罪进行偷窃的事前计划(“卖方”信息获取及窥探市场的过程)、事中执行(偷窃进行)、事后恐慌(甚至受法律的肉体及情感痛苦的制裁)等的犯罪承载成本及偷窃过程的破坏损失(如破门而入、开箱倒柜)等等,不胜枚举。 灵光掠过,话锋一转,自觉上面解释过于空泛,也渗入不少一般常识,跟撰写此文之目的存有差异。重头再来,详尽悉之于下。 关心效用论者,也许会揣疑:犯罪者的越轨行为并非由其本性所致,在“野蛮”时代,人吃人的现象大凡普存,而现今“文明”的结果也是随着物质逐步丰富而发生的。故此,罪犯的“野蛮”行为未能反映了人的性劣,而正好由其物贫所致,作为“一般文明”方的普通良民多为“比较富余者”。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原理即可推证:相对于良民而言,同一物品在同一时候的同一数量给予“罪犯”的效用更高。
       [2]故,偷窃的结果将会提高整个社会总效用------效用满足值上升、社会福利迅增!此类结论的局部正确无庸致疑,但是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原理得出:偷窃的成功与默许促使罪犯长久依赖于此无生产价值的纯转移生活手段,零付出、高回报的制度激励机制将会使更多主体的加入,带给社会的后果将使生产性活动受到积压后的缩减,创造积极性骤减、社会总财富下降,此乃其一。 另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既是偷窃值远远小于失去值,对这样的结论,也许有人会再次陷入疑问:偷窃是对同一物品转移过程的“追踪”。既然是同一物品,除非在转移过程中被损,否则其市值(市价)绝不会被改变。其实这是对价值及效用的一大误解。
       [3]同一商品在不同时空或在不同人手中的价值会截然不同。如一部被盗手机,良民(原产权人)经过仔细寻找、挑选购得,市价1500元,根据“消费者剩余”理论,良民在购买、使用此机的过程中获得了“价值剩余”的补偿与鼓励,即对其而言,价值(效用)远大于1500元;而当此机由罪犯盗获的结果即有可能使价值变为500元(甚至更低),从成本及收获双维即可得到佐证:从成本角度看,罪犯获取手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顺手捎带),当然,不排除有些久倾此机的可能,但是有理论保证,手机此时的价值是要大于零即有人(罪犯)愿意攫取,故手机被偷窃后的价值为几何不得而知。
       [4]至此,有人又一次疑惑:罪犯可以将手机通过自由交换卖个高价──同样让最需要者使用,以增加社会总效用,而罪犯又可以从中换取更多生活所需──效用被提高。提这个问题的人忽略了一点:黑机交易不能明朗化的约束注定了手机的交易过程未能被充分竞争──高价沽出未能实现,而只能在小范围的“买方垄断”下获取折扣价,假如最后由500元成交,那我只敢保证:此机的使用价值高于500元,同时不否定同样高于1500元的可能,但是此种升值机会甚少。由此草草论证,偷窃被定罪有理可据,但被冠以“偷窃罪”过于直觉,也缺乏文采浓度可言,本人妄自将其另罪为“效用损失罪”。 上面就“是什么”、“为什么”说了一大串,为了补充完善,本人将就“怎么样”通勾一番。 我们将偷窃扩展为交换的另一种形式(或“另一种交换”),由需求定律可知:当价格增加(这里看成犯罪成本)时,需求(这里指犯罪倾向值)会下降,可知,减少偷窃的有效途径只能是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即提高事后监督力(提高破案率)及对主体的严惩,犯罪倾向跟犯罪成本及惩罚度成反比关系,而犯罪成本又是一个从量数值,其结果受限于惩罚度与破案率的乘积。故此,抬高犯罪损失及增加破案率是唯一能减少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要达到什么成本水平才算合宜呢?欲知深解,且听下言: 1、 当成本<偷窃收获时,转移价值小,即物品在被转移过程中效用流失。犯罪的丰厚利润将会促使更多罪犯的加入,这时,“专职偷窃”主体出现。 2、 当成本=收获时,价值平移,价值未变,但此时的偷窃成了一种平均成本的“一般”谋生手段,“零额外”成本的架构未能对倾斜模式进行规正,相对现象1,“犯罪”虽获减少,但未能得到理想有效控制──制度余热未能散尽──“一般市场”存在。 3、 成本>收获时,价值升值移动,单向增值,由于高成本导致的“亏损”状态,绝大部分主体将被迫退出,但有一些业余偷窃者的偶尔偷窃行为或有目的的未直接市场价值驱动的“战略性偷窃”存在。
       [5]至此,“偷窃”将被看成为少量“极度”的地下服务性行业。但普通偷窃的剧减将会使社会犯罪危害恐惧感偏低,建议采纳。我挟经济学牛刀逐个“手刃”了个遍,一时很有庖丁解牛、满怀释然之感。欣然至极,不禁而问:法律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解释: (1)根据经济理论,商品的市场交换是“2+2=1”的公式,详尽解释即:第一个2表示参加交换的两件商品通过一个比例(价格)达成结算,第二个2表示参与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供应方/商家、需求者/消费者/顾客),后面的1由本人随意加入,本意为了完善经济理论的目的,初看有违数学等式定理,但到底错误与否,后面有答案:1即通过2个主体对2个商品进行的等价比例结算达成的交易整体,我把它(即可以理解为交易过程为整体1,也可以认为交易结果为整体1)。再次释疑:对交换过程,有些门外汉会固执为是商品跟货币的交换,而非“物物交换”,故“莽毁上论”。其实,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它的出现是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从生而来。同时,自它诞生以来,也一直推动着市场交易的活跃。因此,本人擅得结论:无论从历史觉度或现实纬线来看,亦或适应发展趋势的战略眼光窥视,货币与市场有着共生共存的关系。这是后话。 (2)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证明:同一商品的单位消费满足度会随其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即消费长度愈长,效用的增加值会愈短。如在人异常饥饿的时候,吃第一个馒头获得的会是一种欲饱罢休的感觉,然吃至第2个、第3个时,增加馒头的欲望将会减少(无论你怎么爱吃馒头)最后当你吃到第4个、第5个时,欲望会停止•••••• (3)这里所说价值是一个主观的满足度的反映,并非平均的市场反映。即是对一个物品的效用评价结果。对同一物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价值量。所以,价值(效用)是一个个性的动态变化结果,而价格则是对普遍价值的平均比较静态的反映。 (4)关于此结论从现实黑货市场价格普遍较低即可获得,我看除了特殊情况下,正常的人在正常条件下不会将自己市价购得的手机低价沽出。而盗窃者超低价拍卖手机大有所在。关于此点怪象有四点即可解清:1、如正文结论所说,获取成本低,顺手捎带。2、盗窃者急于用钱决定了他们寻求快速出手的可能。3、盗劫者本想盗劫的只是万能的金钱,相对而言,“相对多余”的手机对他们价值不算很高,故清仓为快。4、偷窃者的盗劫行为多由贫苦所致,钱对于他们的价值过高,因此,用手上的次优(手机)换取心仪已久的最优(金钱)时,交换比例自然会向更为“珍贵”的金钱偏袒。 (5)如个人为了毁灭自己的罪名而偷窃证据等行为纯属非市场行为,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

[ 本帖最后由 初秋恋阳 于 2008-4-10 14: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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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问 威望 +1 厉害 2008-4-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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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分析不错,鼓舞下!
不过:
商品在交换中是等价交换,并不增殖的,商品交换对双方总效用的提高这个是对的,因为边际替代率递减.
至今没有堕落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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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沙发 人生如戏 的帖子

谢谢指正,收下了!

[ 本帖最后由 初秋恋阳 于 2008-4-15 14: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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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服了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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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 de bucuo
哀※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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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恨的就是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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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白昼 于 2008-4-19 22:46 发表
最恨的就是贼了!!!
南京贼还挺多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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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才真是太有才了,能学而致用,很厉害哦!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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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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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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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莫问 于 2008-4-24 13:56 发表

南京贼还挺多的,呵呵!
其实是你不小心比较多巴,呵呵!
哀※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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