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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9-11 09:54 加入精华
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2006年人员录用

笔试成绩查询的通知



人民银行分支行2006年人员录用笔试成绩和面试人员已经确定,报考人员可于2006年1月14日开始,以报名时注册账号自行登录人民银行分支行人员录用网上报名系统(202.106.181.244)查询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面试人员是根据笔试成绩分单位分专业确定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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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春节期间防范银行卡短信诈骗的风险提示



银行卡是我国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密切,只要持卡人能按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其安全是有充分保障的,持卡人可以放心使用。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持卡人对银行卡知识了解不充分、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等,采用手机短信方式进行银行卡诈骗,给持卡人造成资金损失,特别是2005年国庆节期间,这类案件出现较多。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和各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后,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春节临近,利用手机短信进行银行卡诈骗的案件又有出现的苗头,并且诈骗短信花样翻新,更具欺骗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银行卡持卡人注意防范。

一、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用卡意识。春节期间,广大持卡人消费较为频繁,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这一时期进行作案。因此,广大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要认真阅读发卡银行提供的有关银行卡使用说明和安全防范要求,掌握基本的用卡常识,并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不要对外泄露银行卡信息。

二、近期短信诈骗花样翻新。前期,银行卡短信诈骗的主要内容是利用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诱使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指定的电话号码后,诈骗分子以银行或银联工作人员的名义,进一步谎称致电人持有的卡发生了交易,并称其银行卡可能被伪造并使用,诱骗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ATM)上进行相关操作,从而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账户内。近期出现的新手法是将原来谎称“消费转账”变成谎称“退还汽车购置税”、“涉嫌套现、洗黑钱,请速与***联系,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等形式。

三、谨慎对待有关手机短信。目前,部分发卡行提供的短信服务中均包括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卡号的后四位数字。象涉及汽车购置税等重大政策改变,国家有关部门不会通过短信方式进行发布。因此凡是通过短信方式要求告知个人信息、要求进行转账或通知退还税费等的,均为可疑短信。

四、认真核实,及时举报。持卡人收到可疑短信后,应主动通过发卡银行或中国银联客服电话进行查证核实。未经查证核实前,请不要与短信提供的电话联系。对查实的诈骗短信,应及时通过发卡银行、中国银联或拔打“110”举报。

人民银行将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大短信诈骗的打击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范银行卡诈骗。同时,已要求各发卡银行、中国银联等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提醒持卡人及时防范,确保用卡安全。(完)



附件:

部分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客服电话



  工商银行95588 农业银行95599 中国银行95566

  建设银行95533 交通银行95559 兴业银行95561

  招商银行95555 邮政储汇局11185 光大银行95595

  民生银行95568 深圳发展银行95501 华夏银行9557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 中信实业银行95558

中国银联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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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强调要学好、贯彻好党章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1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了2005年人民银行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对2006年人民银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在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学习好、贯彻好党章,紧密结合人民银行业务实际,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章主持会议,吴晓灵、苏宁、刘士余、易纲出席会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周小川说,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成效。一是全系统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稳步推进。二是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三是以岗位风险为重点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违法违纪案件数量继续下降。四是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工作有了新开拓,巡察工作、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监督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五是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对全社会反腐败的特殊作用得到发挥。

周小川指出,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学习好、贯彻好党章。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做了重要讲话。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行党委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周小川对各级党委和广大党员提出四个要求:要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要不断增强党员意识,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要树立和实践正确的权力观,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严格依照党章办事,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工作,周小川指出,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又承担了维护金融稳定、反洗钱等职能,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因此,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持从严治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银行工作全局,努力构建和谐央行,进一步促进人民银行改革和发展。   

周小川强调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以制度为主的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研究和建立有利于全社会预防腐败的相关制度,加大力度,强化惩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发挥央行在全社会反腐败中的特殊作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巡察工作,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发挥巡察的监督作用,运用成果,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和转化的长效机制,以确保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周小川还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章开展工作,始终做他们的坚强后盾。

周小川表示,人民银行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一支值得信赖、富有奉献精神的队伍。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实行党内监督的重任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一定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党章的行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对于2006年人民银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章做了如下部署。

首先,要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深入开展"两个务必"和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的"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防范腐败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第三,认真贯彻从严治行方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案件,以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

第四,立足实际,创新思路,积极推进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各级行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做好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去把握。

第五,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努力构建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来进行。二是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部位,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关系。三是制度建设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各级行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二是要全面推开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三是要积极开展巡察工作。从今年开始要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政勤政等情况开展巡察;四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最后,王洪章强调,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行党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要求,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同时要积极探索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巡察组、各司局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纪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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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党委动员部署巡察工作



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巡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对人民银行开展巡察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在会上作了动员讲话,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在人民银行系统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全面完成人民银行各项工作任务,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项俊波主持。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章在会上就如何开展人民银行巡察工作作出部署。

周小川指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系统开展巡察工作是人民银行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巡察制度对领导干部既是一种有效的监督,也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做好巡察工作,强化事前、事中监督,认真查找和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周小川强调,开展巡察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时期的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调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是关系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与安全。人民银行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是金融调控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实施金融服务的主要操作者,肩负着维护金融稳定、保一方金融平安的重大责任,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货币发行、金融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金融宣传、金融培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巡察工作,是帮助和督促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工作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动其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提高人民银行工作的整体水平。

周小川强调,要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巡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全面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巡察工作放到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大局中考虑,务求取得实效。人民银行开展巡察工作,要根据中央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结合中央银行工作的实际和特点,紧紧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突出加强监督这个巡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总行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监督检查,把巡察监督与帮助支持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加强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监督。通过加强监督,关口前移,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出现重大问题。

周小川指出,在人民银行系统开展巡察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学习中央和地方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的同时,要开拓思路、勇于实践,注重研究和把握巡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巡察工作中,必须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善于从重大案件和事件中、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分析问题,对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力求反映的情况客观准确、真实全面。

周小川要求,各巡察组组长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明确巡察重点,保证巡察质量,帮助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同时要带好队伍,加强对巡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全体巡察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在巡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廉洁自律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尚的个人情操,树立巡察组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可亲可信的形象,赢得干部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王洪章在部署人民银行巡察工作时指出,人民银行党委对巡察工作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借鉴中央和地方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对人民银行巡视监督的同时,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逐步探索在系统内建立和完善巡察制度。人民银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制定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组建巡察工作办公室和4个巡察组,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人民银行系统全面开展巡察工作。

人民银行巡察工作的具体内容:一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银行党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对领导班子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的巡察工作中,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列为巡察工作重点。

王洪章强调,在巡察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解决“讲真话”的问题。一方面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争取巡察对象和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讲真话;另一方面巡察组要针对了解的情况深入分析、客观评价,向总行党委报告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二是要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做好思想工作,消除顾虑,发挥巡察对象的积极性;说明巡察工作重要性,争取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三是坚持“三个依靠”,要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委、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依靠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和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开展巡察工作。

王洪章要求,全体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巡察工作扎实进行。在巡察工作中,要明确巡察工作定位,着重在发现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巡察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洁制度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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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近两年来,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进入正式运行。这是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截至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现在,任何自然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也无论在哪一家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或开立结算账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实现共享。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将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11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协商、合作,继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完整采集个人的身份信息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教育、法院、公用事业等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整合,使分散的债务信息变为个人的财富和生产力,更好地服务百姓、服务社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使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对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以制度约束个人养成重信用、守合同、遵守法律的行为准则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式运行,将会大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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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节货币供应,取得明显成效。全年金融运行平稳,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加快

2005年1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29.88万亿元,同比增长17.57%,增幅比上年末高2.94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0.73万亿元,同比增长11.78%,增幅比上年末低1.8个百分点;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为2. 4万亿元,同比增长11.94%。全年累计净投放现金2563亿元,同比多投放841亿元。货币总量增长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相适应。

二、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快速增长

1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0.02万亿元,同比增长18.1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4.39万亿元,同比多增1.05万亿元。其中:居民户存款增加2.21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1.99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1752亿元。12月份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658亿元,同比多增23亿元。

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616亿美元,同比增长5.58%。全年外汇各项存款增加68亿美元,同比多增29亿美元。

1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超额储备率4.17%,比上月高1.18个百分点,比去年末低1.07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稳增长

1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0.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9.5万亿元,同比增长12.98%,增幅比上年末低1.52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35万亿元,同比多增871亿元,控制在年初   预期调控目标范围内。分部门情况看:居民户贷款增加332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25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069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2.02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增加995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9897亿元。

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余额为1505亿美元,同比增长11.99%。全年外汇各项贷款增加171亿美元,同比多增4亿美元。

四、银行间市场利率基本平稳

12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1.72%,比去年同期低0.35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1.54%,比去年同期低0.34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增加

截至2005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8189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增幅比上年下降17个百分点。全年外汇储备增加2089亿美元,同比多增加22亿美元。12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8.0702元人民币。



附件为:《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国家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其它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货币供应量表》、《汇率、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





      发布时间:2006-1-15 10:01:00


      附件:
      1.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xls
      2.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xls
      3.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xls
      4.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xls
      5. 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xls
      6. 国家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xls
      7. 其它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xls
      8. 货币供应量表.xls
      9. 汇率、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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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2006年人员录用

笔试成绩查询的通知



人民银行分支行2006年人员录用笔试成绩和面试人员已经确定,报考人员可于2006年1月14日开始,以报名时注册账号自行登录人民银行分支行人员录用网上报名系统(202.106.181.244)查询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面试人员是根据笔试成绩分单位分专业确定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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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通过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政策,促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 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提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审批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过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以及信用社区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包括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通知》最后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细则,推动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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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06-1-12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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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通过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政策,促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 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提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审批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过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以及信用社区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包括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通知》最后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细则,推动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发布时间:2006-1-12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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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1、概念: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证券交易买卖、证券交易结算托管三分离是国际上通用的“防火”规则。

    2、背景: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客户的信心。因此,必须探索从制度上杜绝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换回行业信誉和客户信心,督促证券公司规范发展。2003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目的:建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旨在从源头切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从制度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建立起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运作的制度,达到控制行业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4、原因: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之所以能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被券商挪用,是因为该制度有效地在证券公司与所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具体而言,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在存管银行的系统中生成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号,在证券公司的系统中生成客户号。遵循“证券公司管交易,商业银行管资金、登记公司管证券”的原则,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证券交易买卖、登记公司负责交易结算并托管股票;由商业银行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转账、现金存取以及其它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2005-7-5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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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06-1-12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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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

创新业务不断涌现



截至6月底,北京市电子银行客户已近350万户,上半年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算金额占全市支付结算金额的20.07%;到8月末,北京市17家发卡机构发行的30种银行卡数量较去年年底增长26.7%;今年以来银行卡交易月平均增幅达4.38%,其中POS交易月平均增幅达5.47%,银行卡交易中POS消费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9.97%。电子银行和卡基支付工具的功能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已成为各商业银行柜台业务的重要补充。

各商业银行在发展传统支付工具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业务创新,努力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工商银行于2003年初研制开发了支票直通车业务,弥补了转帐支票不能及时收妥抵用的不足,避免了因空头给收款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光大银行于2001年开办了全国“一柜通”业务,实现了资金汇划零在途,提高了对公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各行都推出了集团理财产品,集团客户可借助该产品实现对其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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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06年1月2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8.0608元,1欧元对人民币9.8447元,100日元对人民币为6.9388元,1港元对人民币1.0394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06年1月27日







      发布时间:2006-1-27 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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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06年1月2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8.0620元,1欧元对人民币9.8835元,100日元对人民币为6.9771元,1港元对人民币1.0395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06年1月26日







      发布时间:2006-1-26 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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