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毒软件病毒库校内更新 360安全卫士漏洞修复校园网版!(080827更新)
南审地带下载工具使用指南: FlashGet - FtpRush
南审地带FTP错误详解 | 南审之韵广播台网上直播
发新话题
打印

证券投资基础知识(申请精华)

本主题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3-7 13:21 加入精华

二、 证券帐户查询

1.投资人查询
1申请人必须是投资人本人,除非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授权书。
2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可持投资者证券帐户及死亡证明书、被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
3)投资人应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
2.法人股东查询
1)查询法人股须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股票帐户卡(原件)。
  受托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介绍信
2)异地法人股查询
由当地登记公司负责审核上述文件和证件。并填写《法人股查询申请表》传真至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在接到传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查询记录传真至当地登记公司。
3.其他查询
除投资人外,证券营业部还接受以下部门查询:
1)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管部门。
2)县(或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反贪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证处。
3)军队团(团以上)级保卫部门。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人或办理之前的数据查询由当地登记机构办理。

TOP

B股投资人服务——交易流程

委托买卖
一、委托方式
(一)B股委托方式—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通讯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一般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这类委托均属电话委托。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二)B股委托一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按B股委托价格区分,B股委托可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所谓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时,所有委托要素都已确定,包括品种、数量,买卖方向及价格等。券商只须按其指示,及时向交易所主机申报即可。按委托有效期限长短进行划分,限价委托又可分为当天有效、五天有效或有效直到取消(GOOD TILL CANCEL)。
  市价委托,是客户除价格外其他要素全部确定的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在国外较为常见。由于B股市场的投资者基本为海外客户,所以他们下单时经常使用或参照国际市场上的一些报价方法。目前券商受理的市价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成交委托(Market Order
  这种委托要求在市场上以卖出价成交买单,以买入价成交卖单,原则上只要成交,价格不限、而且必须马上成交,作为券商,有义务以市场最有利价格为客户成交。
2.最低限量成交委托(All or Nothing
  这种委托一般限定价格范围,主要是要求保证成交达到一最低限量。考虑到投资成本或投资组合问题,一些基金客户经常要求委托须达到一定量才愿成交。一般券商应等到一定量的对应盘出现后才一笔挂入,保证其有量成交。
3.小心作主委托(Careful Discretion
  这种委托一般是由于客户一天内委托一笔数量较大的订单,为不影响市场,交由券商作主,由其在一天内以市场均价全部做成。这种委托对一些基金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是目前B股市场适用最多的一种市价委托方式,也是对券商要求较高的一种委托方式。一般情况下,券商须凭经验判断,在市场上分时间段,替客户完成该项委托。

TOP

二、委托流程
按照不同的委托途径,境内外券商操作流程各不相同,以下分别阐述:
(一)投资者通过境内券商委托买卖流程
1.接单:客户在B股交易柜台获取一式两联的委托单后,详细填列股票名称、数量、价格、买卖、申报时间等,署名后,与股东帐户卡、身份证件一起交给B股交易柜台接单员。
2.验单:接单员对股东身份以及所需的足额保证金检验无误后,接受委托,并递交报单员。
3.报单员在编制好委托编号(并列明在委托单上)后即报入场内,同时归还客户底联。
4.回报成交:客户若欲查询,撤消或改单时,可将底联交予报单员,报单员根据委托编号进行查询或修正。由于B股交易采用T+0回转方式,故成交回报可能直接影响下一笔委托。
5.清算:各B股营业柜台在T+3日与投资者进行清算交割。
(二)无特别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选择资信好的境内券商建立B股买卖代理关系,与之签订协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待审核批准后,海外代理商即可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等获准后,即可开始进行B股代理买卖。
2.接单:按双方协议中商定,由双方指定的交易员进行委托买卖。境外交易员接海外客户指令后,即用电话、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境内交易员,境内交易员在核准无误并留记录后即刻报入场内。
3.报单:境内交易员在报单入场时,同样需要编制申请编号,同时还须将境外券商的结算会员代码告知场内交易员。
4.回报成交:一俟场内有委托成交,必须即刻告知海外代理券商,以便通知其客户。
5.核单:当日下午收市以后,即检查该天该券商所有成交情况,核对无误后,口头确认当日成交。
6.成交确认,境内券商与海外代理商明确佣金分成。
(三)有特别席位之境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同(二)
2.建立特别席位关系:当境外代理商委托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量后,一般会要求启用特别席位,即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席位实际使用者为海外券商,故称之特别席位。因此,两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问题将达成一新协议。该协议签订及申请特别席位的报告经证交所批准后,该券商即可通过其特别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员进行报单、输单、核单等正常委托工作。
3.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当日下午本地券商收到结算公司清算数据后,即发出电传之成交确认,佣金分成由双方商定。

TOP

场内交易
一、B股场内申报方式
(一)电脑申报
  B股证券商在场内买卖B股做法与A股相同,即均需公开申报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方式采用电脑申报。B股证券商在场内申报买卖时,须一次性完整地报明股东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及结算会员代码等规定要素。
  场内电脑申报,是通过与交易系统主机相连接的终端机实现的。当申报由终端机键盘输入后,将直接输送至交易系统主机,然后由主机对每笔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二)申报价位和数量的有关规定
  B股买卖申报价格的最小升降单位是0.002美元,申报数量以“股”为单位(买入申报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B股面值及发行价格以人民币计,其发行价在发行时,折算成美元,在此以后挂牌、交易与结算均用美元进行。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无涨跌幅限制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即每只证券涨跌限价为(1±10%x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同时,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有机会成交,因此可以放开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三〉零股申报
  零股交易是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目前本所规定,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TOP

二、B股连续竞价


(一)连续竞价的定义
  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按下列两种方式分别产生不同的成交价格。
1.买入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2.卖出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二)连续竞价的竞价原则
  本所B股场内交易采用双向竞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所谓双向竞价就是指竞价不仅以讨价还价方式在买卖双方展开,而买方与买方、卖方与卖方之间也进行竞价。如买方愿以一个最高价格(高于其他买方的价格)委托买入一定量的股票,他将获得优先购入该种股票的权利。同样,如卖方愿以最低价格(低于其他卖方的卖出价格)出售其股票,他也将获得优先出售该种股票的权利。可见,买方能否优先买入股票和卖方能否优先出售其股票的先决条件是他们各自出价的高低,亦即通常所说的价格优先原则。
(三)连续竞价的撮合原则
  为防止人为造价、压低或抬高股价,本所在不违背价格优先的前提下,用下列两个原则取代了中间价成交的撮合原则。
1.如买入委托先申报,且买入价高于卖出价,则以买入价撮合成交
2.如卖出委托先申报,且卖出价低于买入价,则以卖出价撮合成交

TOP

三、B股对敲交易和回转交易

(一)对敲交易
  对敲交易是指定的买方和指定的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对敲交易一般用于B股大宗的买卖委托。运用对敲交易,大宗的买卖能以同一价格成交,这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以对敲交易来处理大宗买卖,可以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除此以外,对敲交易对于减少交收的对手方、简化清算程序、防范交收风险等均能起到较大作用。
  由于对敲交易是以议价而非竞价的方式进行,因而在成交价格处理上,如管理不严,则有可能对买卖一方造成不公正。目前本所在对敲交易的处理上有下列操作规定:
1.对敲交易的数量一般控制在5万股以上
2.对敲交易的价格一般控制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
3.对敲交易须由场内交易员填单申报,并由本所场内监理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确认之后方可成交。
(二)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本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
  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TOP

四、B股除息和除权交易

(一)除息交易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息交易日。确定除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息股票。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带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人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当作营业日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营业日不同于自然日,中国的营业日不等于是美国的营业日。这是因为上海B股是以美元来结算的,而美元现汇的收付由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处理。由于两国的节假日各有不同,因而营业日的计算必须要剔除两国的节假日,T+3的交收更准确地说是成交后剔除两国节假日的第三个营业日交收。根据上述实例,如9月3日为美国节假日,则股权登记日应退至9月4日,尽管9月3日上海证交所仍然开张营业,是营业日。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的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除息报价的公式为:

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二)除权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由于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与配股、送股同时进行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TOP

五、B股配股权交易

由于B股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海外投资人,且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而配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中被定义为公开募集股本,因此,许多国家的投资人在B股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均无法参与配股。如不开设配股权交易,海外投资人则要蒙受摊薄利润和价格除权的双重损失。因此,开设配股权交易,是保障海外B股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配股权交易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自股权登记日后,在除权日前购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资人的股票帐户将增加与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权
2.配股权只有在约定的配股权交易期内方能进行交易,配股权交易期一般为5-10个交易日
3.持有配股权的投资人只有在规定的交款期内交纳相应的配股价款才能有相应的新股
4.新股只能在规定的新股上市日始,方可转让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格—除权报价

  需要配股的投资人,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人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客户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

TOP

B股投资人服务——系统介绍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B股运作系统介绍

第一部分概况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存管结算机构。
公司建立于一九九三年三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
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一般惯例,建立包括B股在内的中央证券存管制度和清算交收制度,并运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了无纸化的和高度自动化的电子运作系统。公司的业务功能包括:投资者帐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记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不记名证券的托管;上市证券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证券发行人及市场参与人委托的其他业务;中央清算交收风险的管理。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及名册保管机构。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名产生。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业务行为受国家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部分中央结算体系和参与人制度

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公司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B股实施集中的存管、结算与交收。
公司通过接纳结算会员的方式建立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B股结算会员作为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代理人和作为B股投资者的股权登记、股票存管、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的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所有具备经营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或B股托管银行均可以申清加入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
公司接纳的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自然成为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其他的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均可以通过申请而成为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中央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会员的申请程序
公司建立的B股存管、结算制度,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具备独立履行交收义务的能力和独立承担会员职责的条件。凡申请加入B股结算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在遵循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B股结算会员。
B股结算会员的申请人须依照《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制定的《B股业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加入结算会员的申请。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作为B股的境外代理商,在申清加入结算会员时须向公司提交的文件包括:(1)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B股业务资格证书;(2)申请人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3)申请人经审计的当期财务报告;(4)境外(B股经纪代理)代理协议书;(5)结算会员申请登记表(公司提供)。
凡获准加入B股结算会员的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均须向公司缴纳“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基本结算会员需缴纳二十万美元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一般结算会员需缴纳五万美元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结算会员在退出中央结算体系时,公司则向其退回已缴纳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从事B股托管业务的境内外银行在申请加入结算会员时,须向公司提交如上所列的第(2)至(4)项文件。
结算会员需按照公司指定通讯方式,加入公司的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并有义务保证其作为网络用户的安全与可靠。

TOP

第三部分B股帐户及帐户的开立

B股帐户是帐户持有人存放记帐式股票和买卖B股的交易、交收户口。公司为每一个投资者(包括机构、基金和个人)在办理帐户的名册登记后在中央存管系统内设立一个电子簿记帐户,并提供一个唯一的帐户代码。
B股结算会员作为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代理人,代理公司为B股帐户的申请人办理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开户申请人的身份及户籍登记)和其他开户手续。在B股帐户内登记的证券,其所有权权益归户主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公司设立经纪性帐户,为其客户存放和买卖B股。B股帐户设立后,公司通过结算会员向每一个B股帐户的持有人提交一份《B股帐户开户确认书》,作为B股投资者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有效依据。
B股帐户分为机构帐户和个人帐户。机构帐户的开户人需向公司缴纳七十五美元的开户费,个人帐户的开户人需向公司缴纳十五美元的开户费。

第四部分股权登记与股票的存管

公司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B股实行集中的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在B股发行公司向投资者发行B股(包括新股、配股和红股)时,公司根据发行公司(或发行公司授权主承销商)编制和提交的《投资者认购清单》办理股权登记。投资者因购买而获取的股票或无偿取得的红利股票,均由公司在实施股权登记后存入投资者的B股帐户内。对B股交易市场的买卖交易,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和交收的履行,统一办理股票的交易性股权登记。
公司在完成B股股权登记、股票存管后,通过结算会员向股份持有人、已完成交易交收的成交双方提交《股权登记、股份存管确认书》或《股票过户交割凭证》,作为投资者持股的合法凭据。
在公司登记和存管的B股均为记帐式股票,持股人不能从公司提取实物股票。投资者可以对其存放在B股帐户内的股票向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B股质押登记书,与实物股票的质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通过投资者指定的结算会员(由投资者选择并可以变更〉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存管服务,包括B股帐户股票余额的查询、股票过户记录的对帐、股票的冻结、现金红利的领取及非交易性的股票遗赠过户。

TOP

第五部分交易的清算、交收

一、B股的中央清算交收制度
公司对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发生的B股交易,实行以公司与结算会员为交收对手的清算和交收。结算会员须为其客户的B股买卖向公司办理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在交易市场买卖交易成立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履行交收责任,不影响另一方完成交收。对存有异议的交收,由公司实施待交收处理。
公司对基本结算会员实行买卖交易清算款的净额交收,对一般结算会员实行逐笔交收。公司根据“银货两讫”的原则,对每一交易日的交易实施T+3滚动式交收。
二、清算、交收程序
1. +0日,公司根据交易市场的B股当日成交报告编制各结算会员的清算交收表,并以《交收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的结算会员(包括B股托管银行〉。《交收通知书》包括发生在T+0日的各B股帐户的逐笔交易清单、交易及清算费用清单和应收应付交收款清单。
结算会员在交易市场闭市前可以就当日已经发生的错误交易向交易所和公司提出更改申请。
2. 结算会员须在T+2日之前就其根据《交收通知书》、应履行的交收事项向公司送交交收指令。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的不同分为净额交收指令和逐笔交收指令。B股托管银行最迟须在T+2日下午3:00之前向公司发送交收指令。
B股托管银行对其客户的每笔交易的交收,可以选择“银货对付”的交收,也可以选择“免付款”的交收。对托管银行的“免付款”交收,其交收款由完成交易的结算会员交收。
3. T+2日,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进行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在对盘后向结算会员发送《T+2预对盘结果报告》。对任一交收方持有异议的交收事项以及需要更改的交收事项,公司将于同日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请其进行确认。
一般结算会员针对错误交易而不能履行交收责任的交收,则由授权代理的基本结算会员代行交收。
结算会员均须保证于T+3日将其已确认(根据确认的交收事项)的应付交收款汇入公司指定的美元帐户。
4. T+3日(下午),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交收款入帐报告,进行交收款对盘,并根据最后的对盘结果向结算会员发送《对盘结果报告》。T+3日的对盘结果生成股票交收的最终清单。
对结算会员未确认的交收,均由公司在T+3日完成正常交收后做待交收处理。公司在根据最后对盘结果实施买卖方帐户间股票过户的同时,向结算会员指定的银行帐户汇付应付结算会员的交收款。公司通过花旗银行美元帐户向结算会员汇出的资金,可以满足收款人“当日资金安排”的要求。
在完成T+3日的股票与资金的交收后,公司向结算会员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会员应根据公司的T+3日《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TOP

一、非正常交收处理及结算风险管理
公司建立B股的待交收制度,以维护B股清算交收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公司通过待交收帐户和运用“风险基金”处理结算会员不能按时履行交收责任的交收。
公司为各结算会员设立股票待交收帐户和资金待交收帐户,用于接纳结算会员未能在T+3日向公司交收的股票和资金。登记在待交收帐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在未由结算会员交收之前由公司实施冻结,其权益或债务的归属并不因待交收而发生改变。
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B股中央结算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结算会员因故拒不确认和交收的股票交易,公司使用强制性买卖方式处理和了结交收。
对待交收和强制性买卖所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公司有权向负有交收责任的结算会员及相关的结算会员追索经济赔偿。
公司对结算会员应履行而未履行交收责任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结算规则的行为,拥有证券监管机关和结算规则所赋予的处罚权。
二、清算交收费用
费用名称费用标准
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交额的04
股票过户成交面值的0.1%
结算交收费 1美元/每笔成交/基本结算会员交收。《24美元/每个买卖指令
4美元/每笔成交/境外代理商交收。《24美元/每个买卖指令
8美元/每笔成交/托管银行交收。《24美元/每个买卖指今
股票交易经手费成交额的0.03%
非交易过户费30美元/每笔/每户。受股方或过错方支付。

公司应付结算会员交收金额=经结算会员确认的卖出交易成交额-印花税-过户费-结算交收费-股票交易经手费
结算会员应付公司交收金额=经结算会员确认的买入交易成交额+印花税+过户费+结算交收费+股票交易经手费

TOP

B股投资人服务——交易席位

证券商申请交易席位

境内证券商申请B股交易席位

申请条件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领取《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填妥表格,与其他文件一并送交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清表》;
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5.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7.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本所会员部递交B股交易席位申请报告。
四.申请席位时,申请人须向交易所递交以下文件:
1.B股交易席位申请报告
2.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发的允许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签发的可经营外汇证券业务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4.由证监会签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副本)》
5.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期外汇验资报告(正本)。
五.申请交易席位同时,须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
六.申请人收到交易所的确认书后,即可以办理进场手续

TOP

境外证券商申请B股特别交易席位

  申请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B股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阔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先与一家已持有《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领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